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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近现代文官制度 平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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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价:¥150.00

  • 著者:119491 
  • 出版时间:2016年01月本印时间:2016年01月
  • 版次:1印次:1页数:955页
  • 开本:16册数:2
  • ISBN:978-7-100-11828-6
  • 读者对象:国家干部,青年学生,政治学、社会学、管理学、历史学研究者
  • 主题词:文官制度研究中国近现代
  • 人气:8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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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研究近现代文官制度与治乱兴衰的关系,有助于建立当今科学的人事制度。

显示全部作者简介

  房列曙,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二级教授,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,2008年和2011年连续两届被遴选为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历史学家,2010年安徽省委组织部、宣传部、人社厅、科技厅联合授予“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”荣誉称号。原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社会学系主任、社会学院院长,中国近现代史硕士生导师组组长,中国近现代史、中国教育史硕士授权点导师,中国现代史学会理事、中国现代人物研究会理事、安徽省历史学会副会长、第五届安徽省社联委员。独著、合著、主编的专著和教材21部,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。《中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》一书,入选《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》,成为全国首批10部优秀成果之一,人民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,已多次重印。

显示全部内容简介

  本书作者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,主要采用历史学的方法,同时采用政治学、统计学、文化学、社会学、法学等研究方法,对中国近现代文官进行多层次、多角度的分析透视,科学地再现了我国近现代文官制度的发展演变、基本特点及其历史经验。本书使用了大量的档案材料、政府公报等原始史料以及亲历者的回忆等鲜活的史料,通过严谨的考证、校勘,纠正了近百条史料或数据的错误。其翔实的史料和证明的方法,有力地支持了学术观点,增加了科学性。本书从制度的设计和实践的层面,揭示了中国近现代文官制度这一系统工程的全貌,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,实事求是地评价其利弊得失,揭示其运作的规律,大大弥补了以往研究的不足,尤其是文官考试、任用、考绩、奖惩、服务、培训、薪俸、保障制度综合互动研究的不足。本书揭示了近现代文官制度与治乱兴衰的关系,总结了历史经验,分析了文官制度的利弊得失,对于建立科学的现代人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。

显示全部精彩试读

  “公务员”或“文官”作为西方国家的一个名词,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。

  现代意义的“文官”有政务官和事务官之分。所谓“事务官”,是一般意义的文官,是“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公开竞争考试录用、无过失终身任职、政治上保持‘中立’、不参加党派活动,对国家负有忠诚义务的文职公务员的总称”。“政务官”是“资本主义国家负责制定政策、随政党内阁共进退的政府高级官吏的总称” 。

  随着民权思想的兴起,文官的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。现代意义上的文官是从英文“civil servant”(单数)或“civil service”(统称)翻译过来,其原意有“公民仆人”和“文职服务人员”的意思。另外还有“official”、“bureaucrat”、“functionary”、“mandarin”,也可指代国家行政人员。在这些词汇中只有“civil service”具有比较正面的含义,指勤奋地为公众工作的公职人员,其他词都有官僚主义、推诿拖延、消极冷淡的意思。“civil servant”同法国的“公务员”(fonctionnaire)、美国的“政府雇员”(government empoyee)是同义词。上述不同称谓,是由于翻译问题和语言风格问题。

  对于西方“文官”(civil servant)的含义,龚祥瑞在《文官制度》一书中做过界定。“‘文官’的‘文’是什么意思呢?首先它指的是相对于武官和法官而言的。诚然,法官并不是武官,但他们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行政机关干涉,有着区别于其他非武职官员的特点,因此不应将他们同行政机关的文职官员相混同。显然,civil一词意味着将行政机关的文职官员同司法部门的法官区别开来。其次,civil在这里还指事务的、办事的,而不是决定政策的。因而它又是相对于政务(political)而言的。所以,‘文官’也可理解为同‘政务官’相区别的‘事务官’。”  可见,龚祥瑞认为文官是不包括武官、法官和政务官的。他指出,我国把“civil service”翻译成文官而不是公民仆人更符合我国的近代国情,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近代文官的官本位思想和官僚主义。

  到了北京民国政府时期,政府部门开始推行西方式的文官制度,有了正式文官。“文官”这个概念,是北京民国政府对国家公务员的正式称谓。北京民国政府的“文官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。广义的文官包括行政官、外交官、司法官、技术官和警察官;狭义的文官特指行政官。行政官又分为普通行政官和特别行政官。普通行政官称为普通文官,特别行政官主要指外交官、司法官、技术官等。北京民国政府的文官分特任、简任、荐任和委任四种类型,其中特任官属于政务官,由大总统特令任用,不受资格限制,更不需要经过考试,也不适用于文官制度的各项法律;而简任、荐任、委任官吏属于事务官系列,一切文官制度的法令只是针对事务官而言。

 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,文官改称公务员,且范围略有扩大,但实质上两者并无区别。除北京民国政府的特任、简任、荐任、委任四等之外,南京国民政府的一些政府雇员,司法官、法院书记官、监所职员、使领官、警官以及海关、邮政、电政、铁路等机关工作人员,还有公立学校的教职员都算在公务员的范畴之中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,文官和公务员的称谓是通用的。

  本书所述近代文官制度,是指1840鸦片战争后到清朝灭亡时期的文官制度。现代文官制度,是指民国时期的文官制度。……现代文官制度是孙中山设计的。这一制度,草创于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武汉政府时期,形成于北京民国政府时期,发展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。